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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电气火灾的一些

发表日期:2011-8-31文章编辑:浏览次数: 标签:    

  为遏制电气火灾多发趋势,防火检测按照新《消防法》的有关规定,引导社会单位开展电气检测工作十分必要。昌吉支队接到总队有关通知后,积极推动该项工作,但在推行过程中遇到很多问题,并收到了来自社会的许多咨询意见,以下问题值得我们思考。

  一、关于电气检测的费用标准问题

  一些社会单位就电气检测工作的收费情况进行了咨询。据了解,目前3家电气检测单位是按照建筑面积收费的,部分社会单位据此提出了异议,认为:按照建筑面积收取检测费用不尽合理,应当按照检测实际工作量或被检测设备、线路的件数计费;按照建筑面积收费,对于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较大的单位来说,也不够经济。另外,有的社会单位认为收费应当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为依据,否则很难做到公道合理。电气检测收费标准的问题,是社会单位反映较强烈的问题。虽然社会单位选择哪家检测公司开展业务、合同标的如何确定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无关,但建议总队对以上3家公司进行业务指导,进一步规范其运作行为,从而促使该项工作健康顺利发展。

  二、关于电气检测的范围问题

  但从防火技术规范的狭义角度看,现行防火技术规范中涉及的电器产品及线路的要求,一是消防用电负荷等级;二是消防用电设备的线路保障;三是电器线路的保护;四是高温电器的防护;五是漏电保护系统的设置;六是电器开关的要求。而从广义安全角度看,所有与电气有关的技术规范都是开展防火检查的依据。但是,有些单位建筑体量很大,用电器具十分复杂,在开展电气检测的实际工作中,如果遵从广义安全原则,十分不好执行。目前,国家尚未制订专门的从消防安全角度出发的电气检测规范,总队前期下发的“对配电设备、配电箱、线路敷设、照明灯具、开关、插座的安装”进行检测的要求,以及哪些场所作为重点检测对象进行检测等规定,对检测范围进行了一定的规范,但仍较笼统。对电气检测范围的问题,建议总队进一步细化。

  三、关于电气检测工作的有效性问题

  按照《消防监督检查规定》第十条的规定,防火检测社会单位对于电器线路、燃气管路需要定期维护保养、检测。对于检测周期  需要进行明确的规定。总队做出了年检的要求,但如果电气检测今后定为强制检测,周期太短会给单位造成经济压力。建议对火灾事故进行分析,找出建筑使用年限与电气火灾的规律合理进行确定。

  四、关于电气检测的工作时限问题

  如果将电气检测作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条件之一,则必须考虑进行电气检测所需的时间。按照目前的情况,全疆仅3家单位着手开展此项工作,势必影响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,社会单位的需求与检测单位的实际能力会成为突出矛盾。

  五、关于开展电气检测工作的主体和资质问题

  新《消防法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“电器产品、燃气用具的安装、使用及其线路、管路的设计、敷设、维护保养、检测,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”。《消防监督检查规定》第十条第一款第(五)项规定,“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,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:电器线路、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、检测”。上述规定未对检测单位的资质做出具体要求,也未明确对电气检测的主体进行限制,一些单位提出自行定期开展检测责任自负,是否应当允许?

  由电气检测机构证明电器产品、燃气用具的安装、使用及其线路、管路的设计、敷设、维护保养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合格评定活动,属于认证活动。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》(2003年8月20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,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,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)第九条规定:“设立认证机构,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,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,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”。经了解,目前的三家单位尚未取得相应资质,其开展电气检测,是以专业检测机构的名义开展电气检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,还是以技术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商业服务,并在双方合同中约定责任?

  还有一些从事电器生产、电气安装行业的企业向我支队咨询如何取得相应电气检测服务资格,如何答复为宜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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